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9047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斯林克家具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临御路XXX号F8039-8051铺位。
解除保全申请人:温州市大千艺术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温州家具产业园区S1-1地块。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红光,男,197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镇新源东街金海铂郡小区5-3-201。
被申请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寇卫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顿明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训平,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斯林克家具经营部、温州市大千艺术家居有限公司、李红光商标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沪0115民初90476号民事裁定,冻结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斯林克家具经营部(经营者:程小松)、温州市大千艺术家居有限公司、李红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现三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州市大千艺术家居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了300万元作为担保,三申请人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斯林克家具经营部(经营者:程小松)、温州市大千艺术家居有限公司、李红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杜灵燕审 判 员 张 毅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