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民初1518号原告:广州市三宝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博旺街9号612-614。
法定代表人:明玉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远恒,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小琼,女,汉族,1969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渠县,案由: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院立案时间:2019年5月9日本院开庭时间:2019年10月25日原告最终确定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及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专利号:ZL20173061××××.5,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被告王小琼经法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法庭调查,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提交了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报打印件(非完整版),据此主张玩具销售业务的利润率为56.94%,请求法院参考该利润率确定被告的赔偿金额。
本院认为,该证据为打印件,不完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
且该证据中记载的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玩具种类繁多,该“玩具销售业务利润率”并非只针对陀螺玩具,尤其是针对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纳。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权利状况:外观设计名称:玩具陀螺(圣焰红龙)专利申请日:2017年12月6日专利号:ZL20173061××××.5专利授权日:2018年5月8日权利人:广州市三宝动漫玩具有限公司简要说明记载:本外观设计属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组件1为主陀,组件2为超能环。
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纳时间为2019年1月2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5日对涉案专利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二、被告侵权事实:原告主张被告构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2019年1月11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出具函件,称店铺名“玩具之家直销店”的经营者为本案被告。
1、许诺销售侵权事实证据:(1)(2018)粤广广州第138224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9月5日,原告浏览被告经营的淘宝网店“玩具之家直销店”,被告在该店铺展示了被控侵权产品“正品超变陀螺玩具二星升级版男孩儿童拉线战斗王魔幻战陀圣焰红龙”。
在同一个销售链接下,一种为该款被控侵权产品与其他一款陀螺组合装,销售单价为人民币58元,一种为单独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或其他款陀螺产品,销售单价为人民币29元。
该链接下的累积评价为14369,交易成功11115,均有库存可售。
(2)(2018)粤广广州第167007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11月7日,原告浏览被告经营的淘宝网店“玩具之家直销店”。
被告在该店铺展示了被控侵权产品及其他陀螺产品的图片。
该链接下,被控侵权产品或其他陀螺产品的销售单价为人民币29元,累积评价1086,交易成功142。
原告当庭确认涉案网店已关停。
2、销售侵权事实证据:(2018)粤广广州第167007、167008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11月7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淘宝网店购买了十个产品,共支付货款290元,订单信息显示订单编号257725667582****46,收货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光塔街道惠福西路214号1楼。
2018年11月9日,原告在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212-214号一楼收取圆通快递包裹一个,快递单号为802493284372****22。
三、侵权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箱公证封存完好。
外包装上圆通快递运单号被公证处封条遮掩,无法清晰辨认,快递单上另一单号显示257725667582****46。
当庭拆封被控侵权产品公证封存外包装箱,带独立包装的被控侵权产品10个,红包卡一张,外包装上均显示广州宝三玩具厂,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塘村工业区。
原告当庭选择“圣焰红龙”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
打开外包装上名称为“圣焰红龙”的商品外包装盒,内有陀螺一个及陀螺发射器一支。
扫描红包卡,出现“红星玩具”字样。
原告称,经查询,广州宝三玩具厂、红星玩具均无注册信息。
原告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由唯一组合关系的两部分组成,选择专利产品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图片进行比对。
涉案外观设计组合状态视图专利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1、立体图2共七幅视图。
组合状态主视图组合状态后视图组合状态左视图组合状态右视图组合状态俯视图组合状态仰视图组合状态立体图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组合状态视图图片:组合状态主视图组合状态后视图组合状态左视图组合状态右视图组合状态俯视图组合状态仰视图组合状态立体图原告对被控侵权产品图片无异议。
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进行比对原告意见:二者构成相同;
本院对比认为:二者构成相同。
四、其他查明事实原告在本案中支付公证费人民币4000元,样品购买费348元。
2019年10月16日,因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庭前质证,2019年10月15日原告支出住宿费人民币388元。
原告请求法院酌定赔偿金额,并参考以下计算方法和计算依据:(2018)粤广广州第138224号公证书中记载的第一个链接下的月销量为14763,最早评价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推定其最小销售额14763X单价29元X4个月=1712508元。
该公证书中第二个链接下的月销量为364件,最早评价时间为2018年7月17日,推定其最小销售额364X单价29元X2个月=21112元。
(2018)粤广广州第167007号公证书记载月销量237件,推定最小销售额为237X单价29元X2个月=13746元。
以上销售额合计1747366元,参考同行业同类产品利润率约56%,推算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获利巨大。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年费收据、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公证费发票、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
本案外观设计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属同类产品。
涉案专利是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组合状态下的专利产品构成相同,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在网页中展示了侵权产品的图片,原告从被告处购得侵权产品,本院认定被告构成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原告以网购的方式取得侵权产品,被告店铺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原告关于被告构成制造侵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自称有库存侵权产品,故原告要求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当庭确认涉案网店已关停,被告已停止了许诺销售侵权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店铺中的销售数量系包含了本案侵权产品在内的多款陀螺产品的销售总额,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本案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且原告主张的销售利润也非仅针对本案侵权产品,因此,原告提供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对本案赔偿金额的确定仅具有参考意义。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尤其是被告的侵权持续时间、销量等,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人民币5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小琼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州市三宝动漫玩具有限公司ZL20173061****.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王小琼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三宝动漫玩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三宝动漫玩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王小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