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789号原告:杨力维,男,汉族,1986年11月5日生,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孟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河县鸿成艾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唐河县。
法定代表人:李胜。
本院审理原告杨力维诉被告唐河县鸿成艾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唐河县鸿成艾制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河南省唐河县马振抚乡,本案应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涉案专利为:ZL201430503418.5“艾贴器(花型)”。
杨力维指控唐河县鸿成艾制品有限公司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广东省内的专利民事案件。
杨力维提交的证据显示,杨力维的代理人于2016年11月在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通过信息网络购买、并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横路11号07铺收取了被诉侵权产品,即本案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在广东省广州市,且被侵权人杨力维所在地也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唐河县鸿成艾制品有限公司以其住所地在河南省××马××乡为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唐河县鸿成艾制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唐河县鸿成艾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