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85356号之一原告:米高梅电影公司(METRO-GOLDWYN-MAYERSTUDIO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贝弗利山庄贝弗利路XXX号90210。
法定代表人:谢丽尔·罗德曼(CherylRodman),执行副总裁兼副总法律顾问。
原告:米高梅公司(METRO-GOLDWYN-MAYERLIONCORP.),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贝弗利山庄贝弗利路XXX号90210。
法定代表人:谢丽尔·罗德曼(CherylRodman),执行副总裁兼副总法律顾问。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福建联合信实(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原素雨,福建联合信实(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米高梅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饶良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嵘,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影影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巨峰路XXX弄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潘剑。
被告:上海美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钺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米高梅电影公司、米高梅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米高梅影业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深圳米高梅公司)、上海美影影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美影影院投资公司)、上海美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美影投资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米高梅电影公司、米高梅公司共同诉称,米高梅公司分别于1998年1月28日在第41类服务上获准注册第XXXXXXX号“米高梅”商标,于2009年12月28日在第41类服务上获准注册第XXXXXXX号“MGM”商标,于1996年10月7日在第41类服务上获准注册第879822号“MGM”商标,于1996年10月7日在第41类服务上获准注册第879825号“雄狮”图形商标。
米高梅公司将其上述商标许可给包括米高梅电影公司在内的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进行实际使用。
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实施了如下商标侵权行为:在其副券以显著方式突出使用了雄狮图案和“米高梅国际影城MGMINTERNATIONALCINEMAS”字样,同时以重复使用的方式将其作为副券背景装潢;
在深圳米高梅公司战略发展部部长易建平的名片上以突出方式使用雄狮图案和“MGMPICTURESINTERNATIONAL”标识,同时使用了www.mgmchn.com网址;
在深圳米高梅公司的宣传册上多次以不同表现形式突出使用了“MGM”、“米高梅”、雄狮标识、“MGM”和“米高梅影业”、“METRO-GOLDWYN-MAYER”等标识和字样;
登记注册mgmchn.cn以及mgmchn.com域名,并利用其进行相应的侵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
注册微信公众号以米高梅影业为名进行相关的加盟推广和宣传;
通过网站www.mgmchn.cn、www.mgmchn.com以及宣传册进行米高梅影院加盟推广、进行装修并提供相关播放设备、提供片源以及影院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等。
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与美影影院投资公司、美影投资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地区共同实施如下商标侵权行为:被告美影投资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注册了www.mgmyc.cn域名并开通了相关网站,利用该网站为被告美影影院投资公司的侵权经营活动进行宣传;
美影影院投资公司在米高梅国际影城提供营业性电影播放服务时,在其经营场所的外墙上以显著方式使用了“米高梅国际影城MGMINTERNATIONALCINEMAS”字样以及类似原告雄狮的图案,同时单独使用雄狮图案和“米高梅国际影城”作为其影城名称,使用雄狮图案和“米高梅影城”等作为其出入口的标识;
在会员卡、电影票、宣传海报上使用“米高梅国际影城MGMINTERNATIONALCINEMAS”字样以及雄狮图案,并作为影城过道两旁以及电梯内墙的指引标识等。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米高梅公司第XXXXXXX、XXXXXXX、879822、8798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米高梅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以及其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判令三被告共同在《看电影》、《环球银幕》、《电影世界》上连续三期发表声明,公开消除其因为涉案侵权行为而给两原告带来的不良影响。
被告美影投资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沪高法(2016)35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两原告均为美国企业,且从原告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中,可以明显看出,原告主张被告构成商标权侵权的一个基本前提,即原告认为其注册的“米高梅”、“MGM”、雄狮图案等商标在中国地区有广泛的知名度,属于驰名商标。
因此,无论原告的诉请和理由是否合法、合理,本案必定首先需要对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进行认定。
依据上述规定,本案的一审管辖法院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深圳米高梅公司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宝安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一审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据此,可以认定该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使用“MGM”、“米高梅”、雄狮图案以及在名片上使用雄狮图案和“MGMPICTURESINTERNATIONAL”等标识的行为地均在被告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宝安区。
此外,美影影院投资公司、美影投资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地区使用“米高梅”、“米高梅国际影城MGMINTERNATIONALCINEMAS”、雄狮图案等标识的行为,系该两公司的单独行为,深圳米高梅公司并未参与,原告认为三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地区共同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没有事实依据。
由于深圳米高梅公司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宝安区使用“MGM”、“米高梅”、雄狮图案等标识,故本案中深圳米高梅公司的涉案侵权行为地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宝安区。
本案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属本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
(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对被告使用涉案标识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认定,不涉及跨类保护,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两原告在起诉状中也未明确主张对其商标是否驰名予以认定。
故在本案中,对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否属驰名商标不予审查,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同时,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之诉,属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又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被告美影影院投资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巨峰路XXX弄XXX号XXX-XXX室,被告美影投资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沪南路XXX号二层,均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
同时,两原告指控被告美影影院投资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巨峰路一〇五八弄二号内三楼的米高梅国际影城提供营业性电影播放服务,并与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美影投资公司共同在经营活动中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故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亦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
因此本案的两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两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美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米高梅影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深圳市米高梅影业有限公司、上海美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米高梅电影公司、米高梅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深圳市米高梅影业有限公司、上海美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 宫晓艳审判员 杨 捷审判员 邵 勋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
(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