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苏1302刑更17号 罪犯胡继平,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宿迁市洋河新区(户籍地宿迁市洋河新区)。
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2年8月8日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6)苏1302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继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后被决定监外执行一年(期限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
经查,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审核,罪犯胡继平患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合并左侧颈动脉斑块形成的靶器官损害,对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之规定,罪犯胡继平符合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胡继平继续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