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三初字第9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云科、江秀峰,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依婷电脑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经营者聂成业,男,汉族,1980年10月10日,住湖南省涟源市。
在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依婷电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以现有证据不能锁定主体,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费即150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