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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汉区意红鞋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468号
案件名称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汉区意红鞋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意红鞋业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468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丹,系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意红鞋业商行,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大兴路**号银河大厦*层*****号。

经营者吴晓翔,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青田县。

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84********。

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受理的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意红鞋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其他费用40元,共计565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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