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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胡鹏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亳民三初字第00091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胡鹏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胡鹏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亳民三初字第00091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鹏飞,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与被告胡鹏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古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立霞、被告胡鹏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井公司诉称:原告拥有的古井商标是经过国家商标局注册的驰名商标,既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又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

自2012年5、6月份起,胡鹏飞在庐江县冶父山镇魏岗街道高文盛住宅内,采用向瓶内灌注低档白酒的方法生产假冒古井酒,至案发时,胡鹏飞共计生产销售假冒古井贡五年760瓶,古井献礼1500瓶还有其他品牌的白酒,胡鹏飞的行为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合高新刑初字第0021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胡鹏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的生产经营及商业信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和巨大损失。

为此起诉要求:1、依法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受到的损失10万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调查处理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胡鹏飞辩称:我没有生产过古井的酒,我只是销售,我销售的古井酒是从别处拉的,不是我生产的。

古井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证据一:注册商标证及相关品牌证书复印件4份[公证书编号为:(2012)皖亳金公证字第1702、1706-1708号]。

证明原告拥有被侵权产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侵权产品享有较高的品牌价值、市场知名度及美誉度等。

证据二: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合高新刑初字第00217号刑事判决书。

证明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被人民法院判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

证据三: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发票票据。

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以及因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胡鹏飞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意见为:对1、2、3均无异议。

胡鹏飞没有证据。

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古井公司是上市公司,经营范围为:粮食收购、生产白酒、啤酒、葡萄酒、酿酒设备、包装材料、玻璃瓶,酒精、饲料,油脂(限于酒精生产的副产品),高新技术开发、生物技术开发、农副产品深加工、销售自产产品。

古井贡图案商标是古井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原告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1999年1月5日,国家商标局认定“古井贡”商标为驰名商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合高新刑初字第00217号刑事判决,判决胡鹏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据上述判决查明,胡鹏飞共计生产和销售假冒古井贡五年760瓶,古井原浆献礼版1500瓶。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胡鹏飞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原告的损失应如何计算?

本院认为:胡鹏飞侵权的事实,已经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合高新刑初字第00217号刑事判决查明,胡鹏飞自认其存在销售假冒古井酒的行为,不存在生产假冒古井酒的行为,销售假冒古井酒的行为亦是侵权行为,因此本院对于胡鹏飞侵害古井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事实予以认定。

由于胡鹏飞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侵权的行为已经停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进行判决。

关于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古井公司是生产、销售白酒的上市公司,其驰名商标“古井贡”下的产品古井贡五年白酒、古井原浆献礼版白酒是知名产品。

胡鹏飞销售假冒“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古井贡”酒五年白酒的行为,侵害了古井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10万元的损失,虽然其没有提供损失的证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及胡鹏飞共计生产和销售假冒古井贡五年760瓶,古井原浆献礼版1500瓶的侵权事实,并结合“古井贡”商标的美誉度,侵权情节、后果等,本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即被告赔偿原告10万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因其提交的代理费发票为4000元,其他费用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他1000元费用不予支持,对4000元代理费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胡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胡鹏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晓非审 判 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宇楠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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