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知民初字第0159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伟。
委托代理人汪学荣,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