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知初字第112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继克,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良朝食品店(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30206604042050)。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经营者:胡跃梅(公民身份号码:3325251970********)。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良朝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注销为由,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