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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力康皮肤性疾病研究所、苏州力康皮肤药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南阳市澳福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西丽兰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知终字第204号
案件名称苏州力康皮肤性疾病研究所、苏州力康皮肤药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南阳市澳福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西丽兰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阳市澳福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力康皮肤性疾病研究所,苏州力康皮肤药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奇力康皮肤药业有限公司,南阳市西丽兰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信安慈恩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知终字第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澳福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

法定代表人李建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岳建洲,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力康皮肤性疾病研究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诉讼代表人吴克,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力康皮肤药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克,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奇力康皮肤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献伟,董事长。

上述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杰,系江苏奇力康皮肤药业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

上述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恒倓,系江苏奇力康皮肤药业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原审被告南阳市西丽兰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增,负责人。

原审被告浙江信安慈恩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秀英,董事长。

上诉人南阳市澳福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衢知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阳市澳福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阳市澳福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阳市澳福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南阳市澳福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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