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三初字第0003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州区光明眼镜商店,经营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西路615号。
经营者:金扬军,该商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母金峰,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颍州区光明眼镜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为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玉贞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叶志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杨附:(2015)阜民三初字第00037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