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449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饶高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九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思卓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杨丽花。
委托代理人:袁爱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思卓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