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辖终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仪征市真州镇钻石钱柜自助式练歌房,经营场所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大庆南路***号新世纪商城。
经营者印晓林。
上诉人(原审被告)仪征市真州镇英皇娱乐会所,经营场所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大庆南路198号。
经营者印晓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信义区忠孝东路五段293号5楼。
法定代表人练台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仪征市真州镇钻石钱柜自助式练歌房(以下简称钻石钱柜练歌房)、仪征市真州镇英皇娱乐会所(以下简称英皇会所)因与被上诉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仪征市人民法院(2015)仪知民初字第00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涉港澳台地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2013]122号《关于指定高邮市、仪征市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要求:高邮市人民法院、仪征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发生在本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但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当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钻石钱柜练歌房、英皇会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仪征市真州镇钻石钱柜自助式练歌房、仪征市真州镇英皇娱乐会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钻石钱柜练歌房、英皇会所不服原审裁定,共同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属于涉外、涉港澳台特殊知识产权案件,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钱柜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有权管辖标的额100万元以下的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本案标的额50万元,并无证据显示本案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该规定,本案作为涉台知识产权案件应当参照适用,涉台因素不影响本案的级别管辖。
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