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741号原告:苏园,女,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市开林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冼树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柴国生,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伍子森,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园诉被告广州市开林照明有限公司、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苏园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