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84刑初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曾用名吴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0410,户籍地址:广东省四会市。
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明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吴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和授权,在位于四会市城中区高狮村委会济广公路东侧的长顺鞋厂内,擅自将NB(新伯伦)、LACOSTE(鳄鱼)、BURBERRY等注册商标标识加工到童鞋上并进行销售给广州的客户陈某(已判刑)。
2014年12月15日,四会市工商局在检查时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NB(新伯伦)的童鞋2363双、假冒注册商标LACOTE(鳄鱼)的童鞋1048双、假冒注册商标BURBERRY的童鞋1381双。
经核算,被告人吴某生产未销售出去的假冒注册商标童鞋的经营额为36808.6元。
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吴某主动到四会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吴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文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单价表,送货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账户信息,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四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相关材料,到案经过,户籍及前科资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吴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叶建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玉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