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374号原告:广东佳奇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晓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英鹏,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长思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组织机构代码XX。
经营者:郭长广,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佳奇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长思玩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佳奇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广东佳奇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