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32号之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邦孚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金展路2229号3号楼113室。
法定代表人蔡兴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清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亚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古缇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工业路1766号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罗丁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淑娟,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映革,男,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英山县,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代理人张清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亚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1号院2号楼3层2单元0349。
法定代表人尤红恩,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上海邦孚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古缇化妆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映革、原审被告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30日裁定冻结第7253062号“绯黛”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于2015年7月8日裁定继续冻结第7253062号“绯黛”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保证权属状态不发生变动,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邦孚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第7253062号“绯黛”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震远代理审判员 孙 倩审 判 员 桂 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 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