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知初字第00336号原告:农夫山泉杭州千岛湖饮用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睒睒。
委托代理人:陈强。
被告:永康市源源山泉饮用水厂。
投资人:胡桥味。
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原告农夫山泉杭州千岛湖饮用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源源山泉饮用水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夫山泉杭州千岛湖饮用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原告农夫山泉杭州千岛湖饮用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