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647号原告郎佃富,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侯绪军,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宋玉霞,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迪安,董事长。
被告美的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王景和,经理。
第三人吕锋,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郎佃富与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美的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吕锋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郎佃富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郎佃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佃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郎佃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