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672号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加一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田寮大厦(新材料产业园)东座14楼。
法定代表人:谢冠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静,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立优鑫电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赛格科技园***栋209。
经营者:朱圣强。
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深深圳市福田区立优鑫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330212506.5)纠纷一案,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5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多收的人民币525元。
审 判 长 史 仲 凯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铮(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