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22、823号原告黄飞达,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区××镇××村××号,身份证号码××××2217。
委托代理人张小华,广东��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风华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街道××路××号××广场××室,组织机构代码:××××738-7。
法定代表人黄文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龙飞,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赵红霞,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黄飞达诉被告深圳市新风华首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930237743.0和ZL201030273951.9)纠纷二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1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飞达撤回起诉。
两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8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25元,由原告黄飞达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黄飞达。
审 判 长 于 春 辉代理审判员 费 晓代理审判员 杨 馥 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嘉莉(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