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丁程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南民初字第228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丁程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丁程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8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程俊,女,汉族,1990年4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光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程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聪荣代理审判员  余 凌代理审判员  余观贵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卢娟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