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4270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傲然,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雲娇食杂店,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红旗区3片**104。
经营者:刘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雲娇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