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知民初字第0026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广天手机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张益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君琪,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广天手机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广天手机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