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1执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纳百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第三工业区南新路2巷**。
法定代表人:李德高,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漯河高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大刘镇杜庄村**(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半坡村**)iv>法定代表人:梁迪。
东莞市纳百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漯河高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1知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漯河高庭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ANEN”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漯河高庭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纳百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
”因漯河高庭商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东莞市纳百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4月14日、5月20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4月15日,在漯河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漯河高庭商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纳百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