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三初字00031号原告孔玮,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栋、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东市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告孔玮与被告海东市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孔玮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孔玮于2016年1月26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余150元退还孔玮。
审判长 陈志秀审判员 张 薇审判员 王有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彩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年内提出;
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