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360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宝峰,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益民香茶叶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号院*号楼*层***号。
被告北京绿世缘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马连道6号院5号楼4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任长青,董事长。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北京益民香茶叶店、北京绿世缘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受理后,以法院专递向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