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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金茂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欧展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民终15号
案件名称扬州金茂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欧展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终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金茂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茂春,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欧展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马尚忠,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扬州金茂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审理中,上诉人扬州金茂电热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鞠晓红代理审判员  刘胥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安 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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