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13执213号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三庄后东家电门市、翁后东:关于申请执行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与被执行人泗阳县三庄后东家电门市、翁后东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民初7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1年05月18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经济损失(合理维权费用)2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249元,本案执行费204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翁后东另向本案汇入执行费204元(已拨国库)。
申请执行人TCL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TCL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20)苏13民初749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