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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卓尔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与北极绒(上海)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787号
案件名称江阴卓尔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与北极绒(上海)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阴卓尔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北极绒(上海)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终字第7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卓尔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相海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极绒(上海)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一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景良,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阴卓尔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5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注册地均不在上海市普陀区,也未约定发生纠纷时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涉案《2014生产授权合同》的内容来看,本案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项下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涉案《2014生产授权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所有争议,由甲乙双方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上海市嘉定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述管辖协议和法律规定,可以确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系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处理涉案纠纷的管辖法院,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韡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吴盈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冰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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