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9民初23号原告:金螳螂家装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尚路99号南楼26、27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骥,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波,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台河市金螳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东街七号公馆三期16号楼2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苏醒,该公司经理。
被告:苏醒,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
原告金螳螂家装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七台河市金螳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螳螂家装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金螳螂家装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螳螂家装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5.00元,减半收取计3072.50元,由原告金螳螂家装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