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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螳螂家装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与台河市金螳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09民初23号
案件名称金螳螂家装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与台河市金螳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螳螂家装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台河市金螳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醒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9民初23号原告:金螳螂家装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尚路99号南楼26、27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骥,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波,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台河市金螳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东街七号公馆三期16号楼2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苏醒,该公司经理。

被告:苏醒,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

原告金螳螂家装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七台河市金螳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螳螂家装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金螳螂家装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螳螂家装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5.00元,减半收取计3072.50元,由原告金螳螂家装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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