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1140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
委托代理人:孔勤。
委托代理人:陈斌。
被告:永康市昭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果。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昭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455元,合计2480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