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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江阴市西郊鑫昊五金商店、江阴市苏瑞机电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澄知民初字第00268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江阴市西郊鑫昊五金商店、江阴市苏瑞机电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江阴市西郊鑫昊五金商店,江阴市苏瑞机电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知民初字第00268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西郊鑫昊五金商店,住所地江阴市永康五金城二街81号。

经营者段建鑫。

被告江阴市苏瑞机电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山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诉被告江阴市西郊鑫昊五金商店、江阴市苏瑞机电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西郊鑫昊五金商店、江阴市苏瑞机电轴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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