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少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嘉丽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路田面新村34栋307。
法定代表人朱培鑫。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嘉丽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深圳市嘉丽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嘉丽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交纳),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