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652号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诺拉克市。
法定代表人:里德希尔格.若根(JochenLederhilger),鲍尔.克劳斯(klausBauer)。
委托代理人:朱勇芳,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锐,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清鸿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陈伟能。
原告彪马欧洲公司诉被告浙江清鸿物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