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971号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玉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振宇,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连君,浙江欣泰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硕丰食品店。
经营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八角井*幢。
经营者:罗小红。
委托代理人:施琪,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硕丰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