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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方与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新民终12号
案件名称晁方与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晁方,阿迪达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终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晁方,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

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黑措根奥拉赫阿迪-达斯勒街1号(Adi-Dassler-Strasse1Herzogenaurach91074Germany)。

法定代表人:加布丽埃勒·迪里昂、马库斯·库尔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小萍,新疆瀛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兰芳,新疆瀛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晁方与被上诉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晁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晁方于2016年2月18日以与被上诉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晁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晁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晁方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晁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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