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7108号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64号。
法定代表人潘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景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长虹五金电器经���部,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川北公路2992号。
经营者倪益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长虹五金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冯 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