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刑初33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自报名),男,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大专文化,住沈阳市和平区,因本案于2015年8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若梅,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茹刚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始,被告人李某以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沙溪村沙溪路东横一巷3号五楼作为仓库,用来存放其委托他人加工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并雇用冯某乙、王某(二人均另作处理)作为工作人员,其中冯某乙负责接货、打包及备货等,王某负责接待客户和后勤事务等。
期间,被告人李某以每条裤人民币30元、每件上衣人民币31元的价格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
同年8月10日,民警前往上述仓库,抓获被告人李某,现场缴获包装好的“PRADA”牌长裤370条、“BURBERRY”牌长裤1478条”、“GUCCI”牌长裤678条、“GIVENCHY”牌外套540件、“FENDI”牌长裤770条。
经商标权利人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古某股份公司(GUCCI)、法国纪某希有限公司(GIVENCHY)、芬迪爱得乐有限公司(FENDI)鉴定,以上服装均分别侵犯了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统计,被告人李某对于上述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15620元。
经佛山市南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PRADA”牌长裤370条、“BURBERRY”牌长裤1478条”、“GUCCI”牌长裤678条、“GIVENCHY”牌外套540件,共价值人民币2210782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起获的衣服、裤子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物仓接收清单,涉案仓库租赁合同,商标注册证、续展注册证明,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鉴定书、价格证明书,佛山市南海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李某户籍资料,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冯某乙、王某、杨某、刘某、叶某的证言,健康体检表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认为纪某希有限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已过期,对应的商品金额应予以扣除。
另以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愿意依法缴纳罚金等为由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假冒注册商标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商标注册证号为1260952号“PRADA”商标所有人是普雷菲尔股份公司,核定使用商标类别为第25类的衣物、雨衣、套衫、裤子等,上述商标在其核准续展注册有限期限内。
商标注册证号为G733385号“BURBERRY”商标所有人是BURBERRYLIMITED,核定使用商标类别为第25类的外衣、雨衣、罩衫、夹克式短外衣、短外套、服装、短裤、长裤等,上述商标在其注册有限期限内。
商标注册证号为261724号“FENDI”商标所有人是芬迪爱得乐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标类别均第25类的套装、衬衣、裤子等,上述商标在其核准续展注册有限期限内。
经比对,被告人李某在裤子上使用的商标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关于本案非法经营数额问题。
经审查,公诉机关提供的第6362683号“GUCCI”字母图形组合商标与被告人李某在裤子上使用的“GUCCI”字母商标不相同。
第3074343号“GIVENCHY”字母商标注册有效期期限为2005年1月21日至2015年1月20日止。
第2021233号的核定“GIVENCHY”字母图形组合商标注册有效期期限为2003年5月21日至2013年5月20日止。
据此,现场查获的“GUCCI”牌长裤678条、“GIVENCHY”牌外套540件所对应的37080元予以扣除,故被告人李某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应为78540元。
关于被告人李某是否是从犯问题。
经审查,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负责采购、联系小作坊加工涉案衣服及裤子、发货、雇请工作人员、发放工资等,在本案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不宜认定为从犯。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在量刑方面,被告人李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
关于罚金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考虑到被查获部分侵权产品没有流入市场,被告人李某未实际取得该部分假冒产品的非法所得,酌定对其科以罚金数额为2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现场缴获的假冒“PRADA”牌长裤370条、“BURBERRY”牌长裤1478条”、“FENDI”牌长裤770条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植少佳代理审判员 付小燕人民陪审员 钟燕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