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袁敏,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县东坎镇大光明眼镜店,经营场所滨海县东坎镇阜东中路309号。
经营者刘芹。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滨海县东坎镇大光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