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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走四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佛顺法知民初字第685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走四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走四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知民初字第685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守贞,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走四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世周。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走四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第11类“美的”“”“”等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且商标权人已明确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打假维权。

上述商标经原告关联企业集团数十年的潜心经营,成为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电器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等美誉,美的系列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2014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开设的店铺内销售违法标有“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字样的热水器时,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的“美的”作为商品关键字使用,并在商品详情页宣称品牌为“miediea美的生活电器”。

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已申请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原告认为,被告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告明知原告“美的”系列品牌的知名度,仍然销售违法标有“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字样的热水器,并在销售时攀附原告“美的”品牌的美誉度,该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还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在其阿里巴巴网店内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美的”文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公众;

二、立即停止销售标有“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字样的热水器;

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

四、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深圳市走四方商贸有限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3)粤佛顺德第17471号公证书、商标转让证明、(2015)粤佛顺德第15057号公证书,证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是第1523737号“”、第1921557号“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2.商标授权书两份,证明原告有权使用第1523737号、第1921557号注册商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打假维权,提起诉讼,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3.(2015)粤佛顺德第15044号公证书,证明“美的”注册商标在1999年就已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4.(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568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证明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曾于2013年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给予驰名商标保护。

5.(2012)高行终字第356号行政判决书网页打印件、(2014)知行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书网页打印件(原告称该组证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北京法院网),证明第1523735号“”等注册商标曾于2012年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给予驰名商标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对此事实进行了肯定。

6.(2013)粤佛顺德第17480号公证书复印件,证明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先后于2002年、2010年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7.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证明,证明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又于2014年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8.(2013)粤佛顺德第17821号公证书及(2015)粤佛顺德第15045号公证书,证明美的品牌价值先后被评估机构评估为611.22、683.15亿元,美的品牌价值极高。

9.(2015)粤佛顺德第15046号公证书,证明美的品牌被胡润品牌榜评为全国最具价值家电品牌、全国最具价值民营品牌十强,美的品牌价值极高。

10.(2015)粤佛顺德第15050号公证书,证明美的品牌被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家电品牌研究中心评为储水式电热水器行业十强品牌,美的品牌价值极高。

11.(2014)莱凤城证民字3750号公证书、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12.公证费票据复印件一张(复印自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5)杭滨知初字第361号案),证明原告的维权合理开支,本案主张公证费3500元。

13.被告工商登记公示信息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打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14.关于第8451109号“CMiedie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证明“CMiediea”商标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已被撤销。

15.(2015)粤佛顺德第15055号公证书,证明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的其中一个引证商标第5478888号“”商标的图形与第1523737号商标完全一致。

经质辩,原告提供的上述第1、3、8、9、10、11、15项证据,均为公证机构出具的文书,本院予以采信;

第2项证据有商标权利人签章,与第1项证据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第4、5项证据因未提供原件核对,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第6项证据系公证文书的复印件,第7项证据系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出具,两项证据相互印证,本院均予以采信;

第12项证据与第11项证据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第13、14项证据为相关行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出具的文书,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第1523737号“”(注册有效期自2001年2月14日至2021年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包括电饭煲、热水器、电风扇、空调等)、第1921557号“美的”(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包括灯、浴室装置、热水器等)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于2013年1月1日出具商标授权书,许可原告使用其包括上述商标在内的所有注册商标,并明确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授权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014年9月13日,上述注册商标经核准转让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亦出具商标授权书,继续许可原告使用上述商标及明确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1999年1月5日,原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美的及图”注册商标在空调、风扇商品上被国家商标局评为驰名商标;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在空调、电风扇商品上自2002年1月起多次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2年,“美的”品牌被胡润百富(胡润品牌榜)评为“全国最具价值家电品牌、全国最具价值民营品牌十强”;

2013年9月,“美的”品牌被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家电品牌研究中心评为“储水式电热水器行业十强品牌”;

2014年10月,“美的”品牌被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R&F睿富全球排行榜)评定价值为683.15亿元。

(2014)莱凤城证民字3750号公证书记载,2014年11月2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年11月31日15时24分至15时35分,该公证处两公证员监督了王守贞利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阿里巴巴网站上购买供应商为“深圳市走四方商贸有限公司”的网店销售的热水器、电磁炉的操作过程,王守贞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并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

上述行为结束后,王守贞在公证处将截图打印一式三份,并将录像文件、截图刻录光盘一式三份,由公证员密封并加盖公证处印章。

2014年12月5日13时28分,在该公证处两公证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去到莱芜市莱城区顺河北街的“圆通速递”营业部,在该营业部提取了包装完好的货物一件,单号为600011011850。

上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将货物带回公证处,先由王守贞对货物外观拍摄照片二张,然后打开,里面有“CMiediea”热水器一台、“美的Midea”电磁炉一台,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十一张。

随后公证员将上述货物进行了密封并加盖公证处印章,并交王守贞保管。

2014年12月7日13时45分至13时48分,该公证处两公证员监督了王守贞利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对购买供应商为“深圳市走四方商贸有限公司”的网店销售的热水器、电磁炉确认收货的过程。

王守贞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并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

上述行为结束后,王守贞在公证处将截图打印一式三份,并将录像文件、截图刻录光盘一式三份,由公证员密封并加盖公证处印章。

原告为此支出公证费3500元。

上述(2014)莱凤城证民字3750号公证书所附的照片、网页截图及封存的货物显示,涉案货物卖家是“深圳市走四方商贸有限公司”,卖家概况介绍及认证信息为:“公司名称:深圳市走四方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2年2月28日,法定代表人及联系人:刘世周,经营范围:小家电、数码产品的销售等,经营品种:电磁炉、电饭煲、电压力锅、风扇、豆浆机、电热水器……移动电视、DVD等众多品种,经营品牌:美的苏泊尔……等等,经营地址:中国广东深圳沙井街道创新路与上星路交汇处裕富苑义乌商贸城1-3层1C011-1C013”;

网店上名为“全国批发miediea美的生活电器强排式液化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的商品展示的产品详情中有“品牌:miediea美的生活电器”“商标注册人: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生产制造商:中山市赛德隆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网店上同时销售“美的电磁炉”商品,该商品详情中有“品牌:美的”“”“”字样及原告关联企业集团的介绍;

公证处封存的货物包括圆通速递详情单一份(单号:600011011850)及纸箱包装的热水器一台、使用说明书一份,其中热水器及其外包装箱、使用说明书上均标有“CMiediea”标识,热水器外包装箱及使用说明书上同时标有“商标注册人: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生产制造商:中山市赛德隆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热水器外包装箱上还标有“商标证号8451109”字样;

原告代理人王守贞2014年12月5日签收货物的单号600011011850与其在2014年11月31日在阿里巴巴网站上从供应商“深圳市走四方商贸有限公司”网店购买的热水器确认收货的单号相同。

庭审中,经比对,原告认为涉案网店在热水器商品标题(名称)中使用的“美的生活电器”字样及标注的品牌上使用的“miediea美的生活电器”字样与其第1921557号“美的”注册商标近似,侵犯了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被控侵权产品热水器上使用的“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字样,侵犯了原告企业名称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主张5万元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结合原告的品牌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情节、销售范围及支出公证费3500元等因素,由法院酌定。

另查,深圳市走四方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与其阿里巴巴网店上的认证信息一致。

又查,第8451109号“CMiediea”商标于2011年7月21日核准注册,注册人为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热水器、电炊具、冷冻设备和机器、浴室装置等商品上。

2015年4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关于第8451109号“CMiedie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5)第0000028134号),裁定第8451109号“CMiediea”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争议问题如下:一、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是第1921557号“美的”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并且该商标注册人在授权书中明确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就侵害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故原告是本案适格主体。

上述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其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第1921557号“美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热水器,而涉案的“深圳市走四方商贸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网店上展示的热水器产品的商品标题(名称)中使用了“美的生活电器”字样,并在热水器商品详情中标注其品牌为“miediea美的生活电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涉案网店在其展示的热水器产品的商品标题(名称)中使用“美的生活电器”字样,侵犯了原告第1921557号“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涉案网店在展示销售热水器商品的页面上突出使用“miediea美的生活电器”字样,属于商标的使用,其中“生活电器”是商品、行业的通用名称,不具备识别作用,“miediea美的”是该字样中具备识别作用的标识,与原告第1921557号“美的”注册商标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涉案网店在展示销售热水器商品的页面上突出使用“miediea美的生活电器”字样,亦侵犯了原告第1921557号“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原告主张涉案网店在热水器商品标题(名称)上使用的“美的生活电器”字样及标注的品牌上使用的“miediea美的生活电器”字样侵犯其第192155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被控侵权产品热水器上使用的“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字样侵犯其企业名称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由于原告主张被告构成虚假宣传与其主张被告侵害第1921557号“美的”商标专用权的事实和理由相同,而后者已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故本院对原告关于被告构成虚假宣传的主张不予支持。

其次,被控侵权产品热水器上使用的“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字样,其中的企业字号“美的”与原告的企业字号相同,两者所处行业亦相同,均为“生活电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本案中,原告的“美的”即为字号又为商标,其关联企业注册并使用在空调、风扇商品上的“美的及图”商标于1999年被国家商标局评为驰名商标,注册并使用在空调、电风扇商品上的第1523735号“”商标自2002年起多次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2至2014年期间,“美的”品牌被评为“全国最具价值家电品牌、全国最具价值民营品牌十强”“储水式电热水器行业十强品牌”,“美的”品牌被评定价值达683.15亿元。

因此,原告的“美的”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企业名称”。

被告作为专门销售家电的经营者,其对已经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原告“美的”字号及商标是知晓的(涉案网店上有原告“美的”品牌的电磁炉销售),但仍购进标有“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字样的被控侵权热水器进行销售,故被告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被告的民事责任问题。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原告据此主张被告深圳市走四方商贸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损失赔偿额方面,原告因被告深圳市走四方商贸有限公司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深圳市走四方商贸有限公司的获利数额均难以确定,故根据被告是通过互联网专业销售各类家电,侵权区域较广,考虑被告深圳市走四方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后果,原告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用等因素,本院判决被告深圳市走四方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40000元。

原告超出该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走四方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第1921557号“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停止在“深圳市走四方商贸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网店内使用“美的生活电器”等字样;

二、被告深圳市走四方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标有“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字样的热水器;

三、被告深圳市走四方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损失40000元;

四、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不按上述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走四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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