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594号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城关回族镇支农路东段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浩然,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坤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袁庄乡勒沟村富民路与开阳路交叉口向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郭广超。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坤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