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3号原告山东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姬文龙,董事长。
被告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法定代表人杨寿海,董事长。
被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寿海,董事长。
被告山东鼎润植物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鼎润植物保护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以各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山东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