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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爱童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派格斯玩具有限公司崇文分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东民(知)初字第17590号
案件名称南京爱童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派格斯玩具有限公司崇文分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爱童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派格斯玩具有限公司崇文分公司,北京国瑞兴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17590号原告南京爱童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河南村。

法定代表人石春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祥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派格斯玩具有限公司崇文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8号B2-135、126号。

负责人杨芳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敬,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瑞兴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8号1幢LG层(-201)LG-156号。

法定代表人张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雪萍,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北京国瑞兴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南京爱童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派格斯玩具有限公司崇文分公司、北京国瑞兴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南京爱童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派格斯玩具有限公司崇文分公司、北京国瑞兴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爱童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爱童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派格斯玩具有限公司崇文分公司、北京国瑞兴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爱童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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