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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1082刑初124号
案件名称吴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临海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刑初12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农民。

2013年4月3日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被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被扣的一千二百副太阳镜,罚款七千元。

2015年8月17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转取保候审。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2月3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5年5月,被告人吴某因同村人厉乾官要求为其生产假冒“雷朋”品牌眼镜,期间累计生产假冒“雷朋”品牌眼镜5000余付销售给厉乾官,销售金额人民币4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

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吴某被传唤到案。

被告人吴某违法所得已被追缴。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在临海市杜桥镇蟾洋村经营临海市杜桥镇佳仁眼镜厂,2014年至2015年5月,经营网店的厉乾官要求被告人吴某为其生产假冒“雷朋”品牌眼镜(系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期间被告人吴某生产假冒“雷朋”品牌眼镜5000余付计销售金额人民币4万余元,销售给厉乾官。

被告人吴某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

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吴某被传唤到案。

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吴某向公安机关退清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短信数据、银行交易查询、罚没票据、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到案经过,证人陈某的证言,同案人员厉乾官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鉴定证明、价格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退清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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