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197号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马序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学初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经营者张学初。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上砂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学初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上砂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上砂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上砂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此款已由新上砂公司预交),由新上砂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