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青岛大厨四宝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怡香阁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2民初1396号
案件名称青岛大厨四宝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怡香阁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大厨四宝餐料有限公司,青岛怡香阁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396号原告:青岛大厨四宝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福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才,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怡香阁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发军,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大厨四宝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怡香阁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大厨四宝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怡香阁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