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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程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济民三初字第952号
案件名称XX程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XX程,临沂商城郑氏竹业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952号原告XX程,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裴金华,湖州金卫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商城郑氏竹业商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华东酒店用品市。

投资人郑祥文,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XX程与被告临沂商城郑氏竹业商行(以下简称郑氏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程的委托代理人裴金华,被告郑氏商行的投资人郑祥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程诉称,2015年6月24日,原告购买了在阿里巴巴“临沂商城郑氏竹业商行(邦太家居旗舰店)”销售的货号为bta8001的枕头。

该枕头侵犯了原告拥有的“一种用于竹凉席、竹枕头的包料”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834355.6)。

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

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将在阿里巴巴网上销售的侵权产品下架;

2、停止制造、使用、销售侵犯ZL201420834355.6号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现存的侵权产品;

3、赔偿因侵犯专利权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郑氏商行辩称,枕头是被告从市场调的货,原告所陈述的事实被告不清楚。

实际收款是440元,原告让开了700元收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XX程于2014年1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用于竹凉席、竹枕头的包料”的实用新型专利。

该专利于2015年5月20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420834355.6。

原告按规定交纳了专利年费,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共有1-5项权利要求:1.一种用于竹凉席、竹枕头的包料,其特征在于:包括底布(1)、分散置于所述底布(1)上的多个竹块(8),以及,包覆在所述竹块上的网布(3);

所述网布的克重为85-105g/mm;

所述网布通过贯穿于网布和底布的绣花线(2)连接在所述底布(1)上,至少有部分相邻绣花线(2)在底布和网布之间形成限制所述竹块(8)移动的容置区(4),所述竹块(8)呈矩阵排列,底部相对每行排列竹块(8)的位置设有安装割线(5),所述割线处于该排竹块(8)的中间;

所述割线(5)的垂直方向上有将该排竹块(8)相互分开的绣花线(2)。

原告在庭审中选择权利要求1为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015年6月24日,原告XX程以被告郑氏商行涉嫌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当天,原告XX程委托代理人通过互联网在阿里巴巴“临沂商城郑氏竹业商行(邦太家居旗舰店)”下单购买了枕头。

2015年7月1日,原告XX程委托代理人收到商品包裹及收据。

收据上载明麻将枕44个,单价16元,盖有“临沂华东国际酒店用品市场B1厅156号”印章。

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公证处对上述购买和收货过程进行了公证。

被告郑氏商行对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没有异议。

庭审中,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对被控侵权产品的网布是否具有原告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网布的克重为85-105g/mm”的技术特征不能确定。

原告当庭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对覆盖在竹块上的网布进行称重、测量,以计算出该网布每平方米的重量。

经合议庭合议,同意原告鉴定申请,委托本院技术室进行鉴定。

2016年1月12日,技术室因无法查找到相应鉴定机构,终止鉴定。

2016年1月19日,本院向原告寄送了技术室的书面意见及限期举证通知,限期举证通知要求原告在一个月内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原告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没有提供相应证据。

原告为诉讼支付公证费3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上述事实有涉案专利证书、专利年费交纳单据、公证书及附带的封存产品、公证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发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拥有的名称为“一种用于竹凉席、竹枕头的包料”(专利号为ZL201420834355.6)的实用新型专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本案中,原告主张以涉案专利记载的权利要求1确定其专利保护范围。

根据涉案专利记载的权利要求1记载,覆盖在竹块上的网布的克重为85-105g/mm。

依据法律规定,原告有责任对于被控侵权产品具有该技术特征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现原告对此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具备了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原告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其实用新型专利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XX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XX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七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财政票款分离(济南市中级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济南市大观园支行账号:15154101011830338),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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