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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583刑初65号
案件名称陈某甲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南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某甲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3刑初6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5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抓获,同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建新、傅育纯,福建柳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惠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辩护人黄建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至7月间,被告人陈某甲未经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许可,分别向福建富达卫浴有限公司、泉州日美卫浴有限公司购买不锈钢管的淋浴柱及标有JOYOU牌商标的水暖产品,又向他人购买标有JOYOU牌的纸箱、合格证,后将购买来的水暖材料等分别存放在南安市美林梅亭村277号及南安市美林福溪村一店面,并雇佣工人在南安市美林梅亭村277号内进行组装、包装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JOYOU牌水暖产品。

同年7月14日,南安市公安局在南安市美林梅亭村277号查获“JOYOU”牌04827型单把龙头淋浴柱154个、04817型单把龙头淋浴柱50个、04853型单把龙头淋浴柱17个、04852型单把龙头淋浴柱42个、00291型单孔龙头96个、00154型单孔龙头410个、00411型单孔龙头198个、00275型单孔单把厨房龙头330个、00415型单孔单把厨房龙头138个、00413型浴缸龙头18个;

在南安市美林福溪村一店面里查获“JOYOU”牌06307型洗衣快开龙头2500个、06325型洗衣快开龙头2500个、00291型单孔龙头350个、04827型单把龙头淋浴柱32个、00413型浴缸龙头300个、04852型单把龙头淋浴柱524个、71038型单冷快开角阀5000个,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甲。

经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鉴定,查获的JOYOU牌06307型洗衣快开龙头2500个、06325型洗衣快开龙头2500个及71038型单冷快开角阀5000个均属于中宇正品;

其余的水龙头、淋浴柱等均属于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南安市价格认定局以同类正品在南安市场出厂价鉴定,查获的假冒“JOYOU”牌水暖产品价值人民币722016元。

经福建省水暖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查获的04827型、04817型、04852型淋浴柱、00291型铜合金单柄双控洗面器水嘴、00413型铜合金单柄双控浴缸水嘴、00411型铜合金单柄双控洗面器水嘴、71038型卫生洁具直角阀、06325型铜合金单柄控普通洗涤水嘴、06307型铜合金单柄双控洗衣机水嘴及00275型、00415型铜合金单柄双控厨房水嘴均不合格;

查获的04853型淋浴柱、00154型铜合金单柄双控淋浴水嘴所检项目均符合GB18145-2014标准要求。

同年8月5日,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陈某甲表示谅解。

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的亲属自愿代为缴纳罚金人民币37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阮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王某甲、陈某戊、王某乙、洪某甲、王某丙、尹某、黄某、岑某、洪某乙、蔡某、叶某、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商标注册证、采购合同、收款账户确认书、商标使用委托授权书、委托授权书、授权书、售后服务补充协议、证明、情况说明、鉴定书,检验报告,价格鉴定意见,谅解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甲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并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可予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陈某甲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7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已扣押在案的赃物假冒“JOYOU”牌04827型单把龙头淋浴柱186个、04817型单把龙头淋浴柱50个、04853型单把龙头淋浴柱17个、04852型单把龙头淋浴柱566个、00291型单孔龙头446个、00154型单孔龙头410个、00411型单孔龙头198个、00275型单孔单把厨房龙头330个、00415型单孔单把厨房龙头138个、00413型浴缸龙头318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黄生全人民陪审员  林复源人民陪审员  黄晋邓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谢希迎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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